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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10:35
漯河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漯河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的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漯河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慈善义工,是指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和其他非盈利服务的个人。
本章程所称的义工组织(团体)是指漯河市城乡自发组织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慈善组织。
慈善义工联盟是漯河市慈善总会联络、指导、服务、协调全市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和慈善义工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慈善义工是发展漯河慈善事业的重要资源。慈善义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盈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慈善义工服务应在漯河市慈善总会指导下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突出扶贫、济困、抚老、救孤、恤病、助残、紧急救援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漯河市慈善总会义工联盟负责联络、指导、服务、协调全市慈善义工工作;各县区慈善义工联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工组织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组织,负责辖区内义工组织的工作;各义工团体负责本团体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慈善义工联盟依法依规维护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及其慈善义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慈善义工联盟
第七条 漯河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联盟,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各县区设立县区慈善义工联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义工工作组织。
第八条 漯河市慈善义工联盟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慈善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
(二)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慈善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指导协调各义工团体开展捐助活动;
(五)负责慈善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慈善义工提供必要保障和法律维权,保障慈善义工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购买服务的承接和分配实施。
(八)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九)根据需要可以与慈善义工组织(团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等。
第三章 慈善义工
第九条 慈善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遵守《漯河市慈善总会章程》、《漯河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联盟章程》;
(二)自愿注册填写《漯河市慈善义工登记表》;
(三)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慈善活动;
(四)热心参与慈善事业,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六)接受必要的管理、培训、备案、编号、分工;
(七)慈善义工享有对义工团体组织、联盟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力;
(八)当社会部门和慈善义工需要时,义工联盟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慈善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十条 慈善义工自愿加入或退出义工组织,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说明,交回慈善义工证、标志物和胸牌;注册慈善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漯河市慈善总会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慈善义工组织
第十一条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活动安排,依照法律、法规和漯河市慈善总会章程组织开展义工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慈善义工。依照慈善义工服务计划开展服务和考核。
第十二条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应当安排慈善义工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
第十三条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开展慈善活动后应及时上报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安排慈善义工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服务前,应当为慈善义工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不依法开展活动,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长期不开展慈善义工活动的,经教育无明显改善者,将劝其退出慈善义工联盟,并收回慈善义工联盟标志物。
第十六条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应建立慈善基金,用于救助和自身发展,其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财会管理规定并接受慈善总会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慈善义工服务
第十七条 慈善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做好各项义工服务工作,按时参加义工活动,完成分派任务;自觉遵守市慈善总会和慈善义工联盟的章程,自觉维护义工形象和名誉。
第十八条 慈善义工在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穿戴慈善义工服饰,佩戴慈善义工胸牌。
第十九条 慈善义工每次服务活动结束时要填写《漯河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服务登记本》,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所属义工组织认定,记录慈善义工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条 漯河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联盟为慈善义工建立《慈善义工终身档案》,义工的实名注册服务、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奖载入档案,终身保留。
第二十一条 慈善义工组织(团体)积极开展慈善义工服务,社会效果突出,可推荐参加“漯河慈善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慈善义工服务实行小时工分制,年底依据各义工组织服务质量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表彰,“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慈善义工联盟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具体表彰由慈善义工联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慈善义工在开展服务期间,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和本人的人身安全,规避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慈善义工服务过程中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慈善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9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