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1、慈善资金的捐赠办法:
(1)凡市慈善总会安排的募捐活动,按照《漯河市慈善总会章程》《漯河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募集的款物要全部上缴到市慈善总会;
(2)慈善分会、工作站、联络员对本单位(本系统)临时出现的困难群众确需救助的,经市慈善总会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募捐,所募集资金可留存本单位(系统)用以救助,但所募集资金的数额及使用管理情况要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3)接受的定向捐赠、专向捐赠、冠名捐赠和个人(单位)自行捐赠的款物,必须上缴市慈善总会。
2、接受捐赠,要向捐赠者出具《河南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3、定向捐赠,须办理定向捐赠手续,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报市慈善总会共同签订捐赠协议书。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应及时制定该基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范围、原则和方式,专款专用。
4、接受捐赠物资时及时联系市总会,办理捐赠手续,由总会统一收缴并用于救助。不能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用途时,由总会依法拍卖或变现,所得收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使用。
5、市慈善总会对各分会、工作站下拨用于救助的慈善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6、分会依法注销后,其剩余资产归市慈善总会所有,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